日本申请商标注册应i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日本的商标注册制度与中国的商标制度有诸多相同和类似之处,比如,都以注册为取得商标权的前提,都采用国际分类,都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日本称为《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大类下分成诸多类似群,有异议程序,注册有效期十年且续展制度,三年连续不使用可以撤销等等。同时,日本目前已经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因此,有不少中国公司在向日本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往往以其在中国从事商标注册之经验或以其从事商标国际注册的经验来进行日本商标注册申请。其实,日本商标注册实践中,还有不少值得加以注册之处,否则可能会增加花费和影响实际权利范围。以下结合中国的实践情况对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需注册的几个问题作一简单介绍。
一、关于商品、服务的分类和名称问题
日本和中国一样,都采用《尼斯协定》(目前为第九版);同时,日本也编辑出版有与中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近似体裁的《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在该基准中,同一类别下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多个类似群组;与中国一样,个别类似群组之间以及不同类似群组甚至不同类别之间也有交叉类似的情况。在日本的该基准中,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并不如中国那样(这一点,在中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申请注册商标指定日本时,特别由于商品不同,日本官方下达官方意见)。只要是第九版《尼斯协定》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名称一概作为可以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如果申请包含了日本特许厅认为不可接受的名称,即使其列在第九版《尼斯协定》中,也是要被拒绝注册的。因此,在申请前研究日本特许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十分重要,一旦日本特许厅就此发出拒绝注册的意见,答复该意见就会产生额外的律师代理费。
日本特许厅的网站有公布有英文版的《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同时还公布有日本版《可以接受的服务商品和服务名称清单》,供公众参考使用,中国商标局目前还没有类似清单公布。
与中国不同,类别的名称以及类似群组的名称都是可以接受和名称,是时,日本的同一份商品注册中可以夸类别申请,从第二类别开始,申请费要降低近三分之一,同时,不少事务所的代理费也要降低近一半。此外,在同一类别中,没有商标或服务名称的数目限制,也没有中国商标注册中可能发生的超项费。这些对于日本注册的申请人来说都是福音,中国公司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应该充分考虑所能够享受的权利,而不要根据在中国的经验忽视了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
二、关于事先检索
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提交申请前的检索十分重要,日本特许厅的网站上提供有检索网页,但其功能十分有限,基本上只能作相同商标的检索,而对于商标相似与近似与否,在日本 是以发音为最重要的标准,再辅以含义和表现形式。因此,由中国商标代理人与日本律师共同进行检索和分析十分重要。另外,由于日本律师或代理人一般会要求知道详细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以便在相关类似群组中进行检索。
在日本进行商标检索的费用一般都是根据类似群组的数目而不像中国仅以类别数目来计算的。因此,在估计日本的申请费用时,需要将检索的费用(多个类似群组会产生成位费用)一并计算在内才不会超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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