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对人可以自商标公告之日起2月内向注册处长提交异议申请(异议通知)
2. 反对人需抄送一份异议通知给申请人
3. 反对人可在公告之日起2月内,可以提出延期请求。
4. 延期不可超出4个月(自公告之日起)
5. 提出延期请求时,应向申请人或其他任何可能受影响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一份陈述,表明延期意图,延期理由,延期时限
2) 请求申请人或其他方许可其延期
1. 延期请求需随附上述第7项通知及许可信(如果已有许可信)。
2. 注册处长可拒绝通过延期请求
1) 如果反对人理由不充足
2) 如果反对人没有提供上述通知
3. 如上述7项中的通知被告知方自收到所述通知日起2周内没有或拒绝许可延期:
1) 注册处长可依职权许可延期
2) 注册处长可不安排听证而许可延期
1.异议理由陈述
2. 如异议基于商标相似或相同
a. 在先商标标样
b. 在先商标注册号,申请号
c. 已申请/注册商品服务类别及项目,如无注册,则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及项目
3. 如该注册与新加坡一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还需提交有关驰名商标的信息:
a.在先商标使用信息
b. 在先商标广告宣传信息
1.自收到异议通知起2个月内,申请人应向注册处长提交答辩
a. 答辩理由
b. 申请人对反对人的陈述观点同意的部分,如有。
2. 申请人需讲答辩抄送给反对人一份
3. 如申请人没有完成上述1.2项,则视为撤回申请;
4.申请人可自收到异议通知日起2个月内提出延期请求。
5. 延期不超过4月(自收到异议通知日起)
6. 提延期请求前,需向反对人或其他任何可能受影响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a. 一份陈述,表明延期意图,延期理由,延期时限
b. 请求反对人或其他方许可其延期
7. 延期请求需随附上述第6项通知及许可信(如果已有许可信)。
8注册处长可拒绝通过延期请求
a.如果申请人理由不充足
b.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上述通知
8. 如上述6项中的通知被告知方自收到所述通知日起2周内没有或拒绝许可延期:
a.注册处长可依职权许可延期
b.注册处长可不安排听证而许可延期
1.自收到申请人的答辩之日起2个月内,反 对人应提交法定声明陈述他所所提交的异议证据。
2.反对人同时抄送上述声明至申请人一份。
3.如反对人没有提交上述1.2项,则视为撤回异议。
4.自收到申请人的答辩之日起2个月内,反对人可以提出延期请求,延期提交上述法定声明。
5.上述延期不得超过6月(自收到申请人的答辩之日起)。
6.反对人可以提出第二次延期请求,但需在第一次延期届满之日前。
7.提出上述两次延期请求前,反对人应向申请人或其他任何可能受影响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i. 一份陈述,表明延期意图,延期理由,延期时限
ii. 请求申请人或其他方许可其延期
8.延期请求需随附上述第g项通知及许可信(如果已有许可信)。
9.注册处长可拒绝通过延期请求
iii. 如果反对人理由不充足
iv. 如果反对人没有提供上述通知
10.如上述g项中的通知被告知方自收到所述通知日起2周内没有或拒绝许可延期:
v. 注册处长可依职权许可延期
vi. 注册处长可不安排听证而许可延期
1) 自收到反对人的法定声明之日起2个月内,应提交法定声明陈述他所所提交的支持证据。
2) 申请人同时抄送上述声明至反对一份。
3) 如申请人没有提交上述1.2项,则视为撤回异议。
4) -10) 同上
即:申请人有同反对人一样的答辩权利。
1. 收到申请人的法定声明之后2月内,反对人应提交法定声明以答辩。
2. 反对人向申请人抄送此法定声明副本
3. 此法定声明需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法定声明来答辩
4.反对人可自收到申请人的法定声明之日起2月内提出延期请求
5. 延期不得超过6月(收到申请人的法定声明之日起)
6. 可第二次延期,在第一次延期届满之日前提出。
7.提出上述两次延期请求前,反对人应向申请人或其他任何可能受影响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a) 一份陈述,表明延期意图,延期理由,延期时限
b) 请求申请人或其他方许可其延期
8.延期请求需随附上述第7项通知及许可信(如果已有许可信)。
9.注册处长可拒绝通过延期请求
a) 如果反对人理由不充足
b) 如果反对人没有提供上述通知
10.如上述7项中的通知被告知方自收到所述通知日起2周内没有或拒绝许可延期:
a) 注册处长可依职权许可延期
b) 注册处长可不安排听证而许可延期
除非注册处长认为有必要,可以给任何方提供证据的机会,任何方不得再提交证据。
1.如异议中涉及有关展览的证据,证据提供方需将展览的证据抄送给另一方;
2.. 如副本不便提供,可向注册处长提供原件以供审查。
3. 展览原件需在听证会上显示,除非注册处长有其他意见。
九.听证前审查
1. 如注册处长认为必要,可安排听证前审查,邀请双方参加。
2. 在该审查前,注册处长考虑所有证据内容,并要求双方准备好各证据的信息
3. 如任何方不能满足上述两项,则可能结束此程序
4. 如双方在此过程中就某点或全部事宜达成协议,则注册处长可作出相关决定。
1. 如证据均提交完毕,注册处长安排听证日期。
2. 听证日前一个月,双方需提交各自的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并抄送双方。
3. 任何方如想参加听证,需提交请求表格。
4. 如任何方没提交上述请求表格,听证可能照样在某方缺席情况下进行,或不安排听证,直接作出决定。
5. 如提交上述表格,但未参加听证,听证可能照样在某方缺席情况下进行,或不进行听证,直接作出决定。
6. 如双方均没参加听证,该程序被取消,或者由注册处长七日内另行安排。
7.听证后注册处长可作出裁定。
听证之日起3个月内,处长作出裁定及裁定理由。
如果任何一方的延期请求被核准,如果注册处长认为合理,可不安排听证即核准另外一方一定时间的延期。
翻译: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Ala
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方修胜
电话:010-59798818/16 68008298/86---8026
传真:010-59798817 68008299
版权所有人: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代理人方修胜
如果转载请注明出处: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