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公约(EPC)2000正式实施
欧洲专利公约修正版本(EPC2000)
新的版本涉及EPC2000及其实施细则、相应的过渡条款和
1. 申请日的确定,第90条和第40款
提交申请时不再要求申请文件必须至少有一个权利要求,而是必须包含一份说明书(现在可以以任何语言提交)或于任意某国以该国语言提交的在先申请的参考文件。在先申请的参考文件会替换当前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
2. 优先权,第87-89条
在EPC2000下,一个欧洲专利申请,只要其基础申请是在或向世界贸易组织任一成员国提出的申请,即使该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也可享有优先权。并且只有当优先权要求与该申请在审查程序中涉及的专利性密切相关时,优先权文件才被要求翻译成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
3. 新颖性-54(3)条下的优先权
如某欧洲专利申请早于另一个欧洲专利(所谓的秘密的在先技术)提交申请,但是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或晚于其申请日公告,则不管在此欧洲专利之前的那个欧洲专利申请指定哪个国家,都会视为此专利才具有新颖性。
4. 第二医疗用途的权利要求,第54(5)条
之前,已知物质的第二医疗用途是通过瑞士型的权利要求语言得以保护的。EPC2000下就不再需要这样做,权利要求可直接说明:“物质X用于医学环境Y下的治疗。”
5. 中间限制和撤回程序
应专利权人的要求,欧洲专利可因授权后修改而被撤回或受限制,并且撤回和限制对所有指定的国家均有效。受限制后的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局进行公告。
6. 请求复审
这项新规定使因裁定委员会(Board of Appeal)做出的决定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任何一方都可向扩展裁定委(Enlarged Board of Appeal)提出复审请求。
7. 代理-客户特权
EPC2000给予欧洲专利代理人和他们的客户往来文件享受免于公开永久特权。此特权适用于任何有关于专利性评估、申请文件的准备或申请执行情况的文件和资料,以及任何有关于欧洲专利保护或侵权的范围和专利的有效性所提出的建议性文件。
目前,采纳EPC2000的国家共34个,其中包括挪威和克罗地亚,但在上述两国,EPC2000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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